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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军队文职招聘 宪法学→我国的国家制度


宪法学→我国的国家制度

军队文职人员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区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3)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特别行政区制度

(1)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

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但是所选主要干部需经中央政府任命。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特区依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独立的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军队文职人员考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的亦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一级政府,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政府不是上下级,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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