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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招聘考点:刑事责任

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的去学习,以下是红师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军队文职招聘考点:刑事责任”的常考考点,希望对备考军队文职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文职人员考试考点:刑事责任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3.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二)共同犯罪

1. 含义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构成要件

(1)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包括共谋);

(2)主体条件——2 人以上;

(3)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4)排除——同时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间接正犯。

3.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内容
按照分工不同 实行犯 又称“正犯”,对实行犯可分为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
组织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对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帮助犯 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按照作用不同 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文职人员考试考点: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成立要件

1、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3、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5、不超过必要限度

6、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生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侵犯

防卫过当

1、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

3、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1、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上,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 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红师教育为您提供历年真题】

(2014 年真题)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意外事件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红师教育答案】

本题答案为 D。

【红师教育解析】

《刑法》第 21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 D。

红师教育点拨: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红师教育有话说: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红师教育为广大学子推出历年真题讲解 、考点精讲、封闭式面授辅导,红师教育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与每年的大纲进行深入并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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