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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的去学习,以下是红师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学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知识点,希望对备考军队文职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军队文职考试复习点: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及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之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
二、军队文职考试复习点: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条件基本为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红师教育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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