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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考试热点:抵押权次序与抵押人权利

2019-03-15 09:39:47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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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军队文职考试中,军队文职专业科目是考试的一项必考内容,红师军队文职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军队文职人员备考资料相关的复习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备考军队文职考试。 

一、抵押权的次序

(一)概念: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转让、担保、抛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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