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31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各种形式的“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由于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特征、相关政策制度等存在差异性,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诉求方面会有不同。随着合作深入,产生生态环境风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为此,只有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生态环境合作,才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效维护各方利益,落实绿色发展共识,真正让绿色成为建设“一带一路”的底色。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构建政策协调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有很大差别,这直接影响相关合作项目的绿色化进程,迫切需要在平等互惠、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协调机制。在操作层面上,沿线国家间的生态环境政策对接应充分依托现有的多双边环境合作机制,以多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为依据,在遵守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拟定合作中的环境政策和制度安排,并最终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益、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法律、政策和标准体系。
第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近6年来,沿线各国通过领导人互访、高峰论坛、国际研讨等方式促进了交流与合作,为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提供了重要平台。不久前成立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就是为促进沿线国家实现绿色发展提供的沟通合作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形成绿色发展共识,并从社会、经济、环境三个维度探讨解决共同发展问题,进而推动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后续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合作内容,聚焦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搭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平台,推进相关合作深入展开,逐步增强联盟的国际影响力。
“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已经启动,以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绿色转型,促进贸易、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应整合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信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支撑,实现信息共享服务、支持科学
利用。此外,还应建立投资项目风险预警与防范等环境管理支持平台,逐步构建起完善的绿色化“一带一路”信息网络。
第三,建设生态环境合作网络。“一带一路”倡议下所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多维度的,这决定了相关合作主体的多元化和合作方式的多样化。但目前的合作多数由政府主导推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不足,影响了合作的成效。笔者认为,在“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过程中,应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智库的先导与支撑作用,发挥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和宣传作用,建设由政府引导、智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多样的合作平台。
第四,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共建过程中,加强了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和商事往来,因生态环境问题发生争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年来,中国多个投资建设项目就因环保法律问题或其他政治方面的因素被延误和搁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复杂,法制完善程度和法制标准的差异性较大,应在充分考虑当地国情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政治协商、外交手段、法律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套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推动相关合作的良性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