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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考试经济学类备考资料: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2020-06-24 11:27:40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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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 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某种法律效果。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 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这意味着: 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②债权人起诉后, 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 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的情形除外。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二)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 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 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 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 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 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 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两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 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 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3)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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