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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考点六:财产继承与法定继承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前一顺序排斥后一顺序,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在于:(1)两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2)两者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适用法定继承也可适用遗嘱继承。(3)转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遗产的分配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坚持:
第一,一般平均原则。即没有法律规定或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应按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第二,照顾原则。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第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根据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
第四,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